【上訴駁回】涉串謀取得DSE考試試題 補習導師蕭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5/20 10:52

最後更新: 2021/05/2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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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蕭源須即時繼續服刑。(資料圖片)

中文補習名師蕭源涉於中學文憑試(DSE)中串謀兩名主考員,取得兩屆口試試題等,蕭就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14個月,另1名主考員被判監8個月,兩人早前准保釋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20日)駁回兩人定罪上訴,蕭則部份刑期得直,最終總刑期維持不變,另1名主考員亦維持原判,兩人須即時繼續服刑。另外,蕭的妻子早前獲判無罪,法官裁定其可獲原審及上訴之訟費。

 

上訴人蕭志勇(又名蕭源,42歲),於2020年5月就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14個月,服刑近兩個月後向高院申請保釋候上訴獲批。其妻蔡盈盈(又名蔡怡,33歲)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不成立,就不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另一名上訴人張國權(43歲),案發時為主考員,被裁定1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判監8個月;涉案另一名主考員吳宏樑被判緩刑,未有提出上訴。

 

法官於判詞指,上訴一方認為兩名主考員並非公職人員,指基於公眾利益而委以兩名主考員於主考時公平公正地評分,兩人並沒有任何權力或酌情權作出影響公眾利益的決定,質疑原審裁判官過份看重主考員這身份可優先得知試題或評分準則的權利,裁斷是錯誤,並強調兩人只是違反和考評局的保密合約責任。

法官認為若說兩人只需為他們評核的考生負責,職責和公眾利益根本沒有關連,即使嚴重失職亦不會有損公眾利益的話,說法與現實不符。

 

法官指主考員主要職責是給考生評分,亦負有保障考試公平公正性的責任。即使兩人洩露相關資料後仍可公正地評核考生的表現,但他們各自的作為會使公眾對考評局和考試安排失去信任,也會引致公眾對考試起碼有感知上的不公平,從而影響相關考試的認受性,因此主考員不當地洩露本案所涉的資料,是濫用權力及有違職責。

 

法官認為兩人雖然並非政府僱員或代理人,但其工作和責任均涉及相當的公眾利益。法官認為相關資料於考生報到後才發送給蕭,蕭在短時間內在其Facebook專頁發佈,法官認為不排除有人會受惠的風險存在。

 

法官又指法律上並沒有要求控方須證明蕭知道兩名主考員於法律上是公職人員,控方須證明的是蕭知道兩名主考員作出協議行為時,其嚴重性足以達到干犯本案罪行的門檻,關鍵在於兩人的職責。

 

蕭指與張沒有協議,張亦指沒有證據顯示知道蕭會直接將試題放在社交平台上,亦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串謀或協議。 法官則指張發送資料給蕭,以及蕭發佈的時間和作出的回應均重要,包括張每次向蕭發送試題均在考生未開考之前,發佈時仍有考生可受惠,法官認為案中有足夠證據支持各人達成相關協議的推論。

 

至於張指不知道蕭會立即將資料放到網上的說法,法官認為是乏力的,因張所做的是容許蕭在任何時間及任何情況將向公眾披露資料。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裁定原審裁判官就兩人之定罪並無不穩妥,駁回定罪上訴。

 

法官表示考慮了控方整體情況及雙方陳詞後,認為控方有良好及充份理由作出檢控,裁定原審裁判官拒絕辯方終止聆訊之申請是正確及合符法理。

 

就刑期方面,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兩項串謀罪打擊本港公開考試的信譽,令人對文憑試的公正性及信心動搖,具相當嚴重性,判刑須具阻嚇性。法官指雖然張沒有得到實質的金錢或經濟利益,但若沒有其參與,蕭便不能成事,張作為主考員,所做的是嚴重失責行為。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作出量刑基準屬於合理範圍內,但就蕭面對的第2項控罪卻沒有作出任何扣減,因此就其兩項控罪刑期作出部份得直判決,分別判監9個月及6.75個月,惟總刑期維持14個月。張之刑期則維持不變,兩人須即時繼續服刑。

 

另外,蕭的妻子蔡盈盈於案中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不獲判訟費,法官裁定蔡可就原審獲得訟費,並於律政司不反對下,頒令蔡可獲上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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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